我不是刁民。
根据家谱记载,我们家的祖籍是位于今河南省境内的小云南大柳树。据说,青岛人的祖籍很多都在河南。
我爷爷解放前是在青岛港做点心生意的。爷爷16岁时死了老爷爷,赤手空拳闯荡青岛,最初是在点心铺睡面板,做学徒。经过几年的含辛茹苦,终于学会了手艺,自己撑起了一个小小的门脸。爷爷的点心生意一度曾做得十分火爆,爷爷做生意的原则是童叟无欺,所以拥有良好的信誉。
不幸的是,在爷爷40多岁的时候,家里的人染上了“虎烈拉”,也就是现在说的霍乱,一时间爷爷失去了所有的亲人,爷爷的原配妻子和两个儿子全都被可怕的瘟疫夺去了性命。爷爷侥幸捡了一条命,却也因为治病抓药耗尽了千辛万苦积攒下来的家产。
爷爷是一个有骨气的汉子,他并没有被这场家破人亡的灾难击垮,又凭着顽强的意志生存了下来。后来娶了我奶奶后又生下了我爸爸,我二叔和三个姑姑。到青岛解放时,爷爷的点心生意又做到500块大洋流动资金的规模,并且在青岛台东吴家村购置了8间大瓦房。
50年代政府进行工商业改造,财产充公后,爷爷被发配到郊区进行20年的劳动改造。爷爷一辈子只会做生意,根本不会种地,在乡下受尽了欺辱。我爸爸,二叔和三个姑姑就在这样恶劣的环境里长大成人的。
爸爸高中毕业后做了民办中学教师。
爸爸做了教师后由于不善于人际交往和巴结上司,以至于虽然他所教的班高考升学率在区里一直保持第一,但始终不能转正,不能得到他应有的待遇和荣誉。
1973年10月28日我呱呱坠地,来到了人世间,1975年9月9日我又有了一个弟弟名叫王峰。
80年代中期,爸爸辞了教职到城里承包了一同中学的校办工厂,生产镶照片的相架等产品。由于工厂污染环境,在城里遭到周围居民的反对。于是1987年底,爸爸迫于无奈,把工厂迁到了青岛市郊。
工厂的搬迁也使我和弟弟的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从小学二年级开始,我和弟弟便与父母分开住。我们上学住城里(家里),父母住厂里,每个月我和弟弟从父母那里领取生活费挑门单过,自己照顾自己。直到初中毕业后,父母才搬回家里与我们同住,由于这段生活的磨炼,使我和弟弟很早便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
爸爸是个老实巴交的人,在商场如战场的激烈竞争中,为人处事过于本分,过于信赖他人,加上缺乏科学的管理经验和手段,使工厂疏于管理,存在着不少漏洞,厂里偷盗成风,防不胜防。尤其是工厂设在北京的办事处,更是贪污盛行,工作人员携款潜逃的丑闻时有发生,秋后算帐都是赔本干呛喝。
迫于无奈,父亲和我商量,看我能否去北京主持办事处的事务。那一年是1989年,我初中刚刚毕业。考虑到我去北京可能会帮父亲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能帮家里做点事情,我做为长子,感到义不容辞。于是我忍痛结束了继续求学的念头,虽然我当时的学习成绩在全年级400多名学生里一直名列前20名。
到北京后,我接管了办事处的财务和业务方面的工作。虽说年纪小,但我本本分分认认真真地做事待人,很快就熟悉了环境和工作,当年基本上便扭亏为盈。
1992年,父亲承包的工厂转产树脂产品向韩国输出,办事处的业务基本结束,我开始成为上海一家灯具厂的北京地区总代理。
在工作的同时,我深感自身知识的不足,一有空闲时间,我就去书店看书或者买书,通过不断的学习来充实自己。同时,我还参加了有关外贸和法律的函授学习班。在不断的了解掌握新知识的同时,我的信心也在一天天增强。
1993年,我在人生的旅途上摔了头一跤。
当时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又是家里的长于,不善于经营的爸爸似乎看到了希望,对我言听计从,信任有加,凡事都放手由我自己作主。我当时因为在短短的两年之内为家里赚了近20万块钱而自我感觉良好,结果,在没有认真做出调查、评估、论证的情况下,盲目地投资了30多万元巨款在河北某地开了一间餐厅。谁知,人算不如天算。我的餐厅刚刚开张一个月,当地政府就在餐厅门前修路,这一修就是一年多。
30多万块钱全打了水漂儿不说,还白白耽误了大家一年多的工夫。我在北京的灯具业务也因此受到极大影响,不得不提前解除总代理合约。
把北京的业务全部料理完了以后,我返回青岛家中。在家里,我经常因为投资餐厅的失败而听到母亲的磅叨和埋怨,搞得我如同罪人,万分沮丧。出于对家里的内疚和难以忍受母亲的唠叨,1994年我又独自回到北京,为一家青岛的港资电器公司开拓北京市场。
做任何事情都有失败的可能,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只要人的精神不垮,总会有成功的希望。投资餐厅的失败,是由于我的盲目乐观和轻举妄动,其根源还是在于知识贫乏造成的判断失误。重返北京后,我决心寻找更好的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1995年2月,我陪表弟大刚来到北京。大刚喜欢音乐,他想报考中央音乐学院。
大刚请了一位老师辅导,他每天都去上课。而我整天闲着没事,逛商店、逛书店几乎成了我每天生活的内容。因为我一直在自学法律,所以逛书店翻的多是法律方面的书。一天,在东城宽街的一间法律书店,我无意中翻到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我只是随便翻翻,但是翻到第49条时我睁大了眼睛,我国民事法律多年来的赔偿原则一直是损一赔一,而《消法》损一赔二的规定,增大了赔偿力度,这无疑意味着法律的进步。我对《消法》由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经过一番研究,我发现《消法》有自相矛盾之处。如:《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进行消费受《消法》保护。第6条、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监督权”。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并解释第49条就是要运用利益驱动机制调动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主动同违法行为做斗争。问题在于,消费者如果主动与违法行为做斗争,那么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就应该不属于生活消费行为,应该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消费行为。令人困惑的是,哪些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和如何行使监督权,《消法》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
如此一来,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受不受《消法》保护就成了问题。经营者若否认自己有欺诈故意,并指责消费者不是消费者,指责消费者没有受到欺诈,那《消法》第49条岂不形同虚设?
我觉得《消法》并不具备可操作性。
3月的一天,我打开电视机的时候,正巧北京电视台《经济社会18分钟》栏目在播放一个“悬赏打假”的节目。节目中记者买了两只假“鳄鱼”票夹索赔成功。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先生在节目中讲《消法》第49条就是要消费者从中得到实惠,主动同假货做斗争。我看了将信将疑,又重新对《消法》第49条产生了兴趣。我准备尝试一下,如果买的是假货,能加倍赔偿当然好,最不济也得给我退货,无非损失点儿车费、时间而已。
闲着也是闲着,就当是娱乐娱乐。假货嘛,反正到处都有。
3月25日,我来到北京隆福大厦。在二楼电讯商场,我看到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合模缝处有小毛刺。虽然包装精美,我还是感觉不对劲。在我印象中,日本产的东西是不应该存在这么明显的暇疵,特别像索尼这样的大公司。再说日本的注塑生产技术也不至于如此差劲。我还发现,这种索尼耳机包装上居然印着日本另外一家株式会社的名称。我让售货员拿出来仔细看了看,越看越觉着耳机像是假货。
奇怪,当我准备买的时候,心里却又犯起滴咕来,看着看着又觉着像真货了。售货员见我看了半天不买,很不高兴地把耳机收进柜台。
我在二楼逛来逛去,琢磨买还是不买,万一是真货的话,质量这么差劲,不符合我买东西的一贯原则。我买东西,向来是最讲究品质的,即使买了送人也不能买质量不好的东西。如果是假货,那么一切就都好办了,赔不赔我不要紧,整个索赔的过程肯定非常有趣。犹豫了近半个小时后,我终于下决心花170元买了两副。我安慰自己,即使是真货大不了拿去送给大刚的同学,反正也就百十来块钱。
回到招待所,我马上查到了东城区消协的电话和地址。电话打到消协,一直没有人接。我出去拦了辆出租车,可司机不知道东城区消协在哪儿,我只好让他把我送到东城区工商局附近下了车。在工商局查到了消协的地址后,我开始在下午明晃晃的阳光下边走边间路,大约问了七八个人,拐了十几个弯走了好几千米路,才在一条不起眼的胡同里找到了东城区消协。很不幸,消协的房子正在翻建,除了一堆堆砖头。砂子、灰膏和忙忙碌碌的建筑工人外,不见一个消协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显眼的告示牌告诉我消协的临时办公地点在哪儿。问工人,谁也不知道,问胡同里的居民,也是一头雾水。等我七拐八拐从胡同里走出来的时候,天已经擦黑了。
第二天,我给市消协打电话,询问东城区消协在哪儿,没想到,接电话的人竟不知道。在问了我需要什么帮助后,市消协的人告诉我,要找消协投诉的话得先把商品送到技术监督局去进行鉴定。
我又给市技术监督局打电话,接电话的人告诉我,鉴定要先到东城区技术监督局。
东城区技术监督局也深藏在一条盲肠似的小胡同里。我费了老大劲找到后,接待人员说,这种品牌的真伪他们不能鉴定,得去找市技监局。
市技监局在京城北郊,从我住的招待所打车过去花了20多块钱。接待投诉的先生让我把一些投诉的表格填了,又问了具体情况,然后向我说明他们对消费者要求加倍赔偿无法提供支持。关于耳机的真伪问题,他们得送到索尼公司进行鉴定,时间多长难说,市局要办的案子多着呢。不过,一般来说3个月之内肯定会有结果。
做个鉴定要3个月,我一听头就大了。我马上拿回耳机,又向那位先生要来了索尼驻京办事处的地址和电话。我决定自己去鉴定。那位先生大惑不解,一再追问我倒底想要干什么。
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客户服务部的李小姐肯定地告诉我,我所买的SONY一HP一F505BK是假冒产品,索尼公司的耳机产品中没有这一型号。我要求李小姐帮我出具一份书面证明,但是李小姐请示了她的上司后,拒绝了我的要求。理由是,索尼公司不对消费者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李小姐解释道:“要是每个买了假索尼产品的消费者都来找,那我们怎么开展工作?”或许是看到我那失望的表情,她提醒我,要想拿到书面鉴定,得让法院,技监局或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来找公司才可以。
一无所获的我,只得滓悻地离开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在路上我左思右想,怎么办呢?技监局我是不能再给人去添麻烦了,消协找不着,看来,我只有去工商局投诉这最后一条路可走了。
在快要跨进东城区工商局大楼的时候,我突然间产生了计算一下这两天来开销的念头。结果一算,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等加起来已花去200多元。如果就这样进了工商局去讨说法,即使加倍赔我170元岂不还是亏了?赔本干呛喝,没人愿意于这号傻事。想到这儿,我转身离去,回招待所去找到表弟大刚。
我和大刚立刻打车到隆福大厦,并告诉大刚具体的售假柜台,然后让他去买了10副假索尼耳机。我计划和大刚分头去工商局投诉,这样便可以告诉工商局我们受到了欺诈,还可以省去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麻烦。我知道我是在做一件正确的事情,但是我不想惹太多麻烦。
真是计划赶不上变化,无论我如何动员,大刚就是不肯自己单独去工商局投诉,一是不好意思,另外是怕将来被同学知道了让人家笑话。我好说歹说,加上运用了利益驱动机制(我答应大刚把索赔回来的钱分一半给他),大刚才极不情愿地答应陪我一起去工商局投诉,如果让他自己去投诉,就是把赔回来的钱全给他也没戏。
3月28日,我们把发票、耳机全都交给了东城区工商局经检科。关于为什么买这么多耳机,我们解释是因为大刚在中央戏剧学院借住别人的宿舍,要买几副耳机送入。为什么知道耳机是假的以后还要买,是因为我买完并去鉴定后没有及时通知大刚,而大刚自己买完后我们才碰面,所以就一块儿来工商局投诉了。
一个多月后,东城区工商局的人告诉我们,工商局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索赔属于民事纠纷,工商局无权干涉,只能进行调解,并转达隆福大厦的意见:只退赔先买的两副耳机,后10副属于“知假买假”,而且他们也不是故意卖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我们耽误的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给200多元补偿金。
这恐怕是在市场中首次出现“知假买假”这一概念。我当即拒绝了“隆福”的处理意见。法律是不能随便打折扣的,实在不行就让法院进行裁决。我喜欢法庭上那种庄严和肃穆,我喜欢法律的严谨和一丝不苟。法律从来没说过“知假买假”不赔。
大刚投考中央音乐学院落榜。于是,我们5月1日回到了青岛。
回到青岛后,我一直都在思考向“隆福”索赔的事情。
耳机是假的,商家卖假的事实是真的,我向工商局申诉的理由也站得住脚,可“隆福”为什么不赔呢?
工商局说“隆福”不是故意售假,也是受害者。这个我想倒也有可能,一个商场卖好几万种商品,马马虎虎进几种假货来卖也很正常。但是,商场有进货把关的义务,不能尽到自己的义务,当然要承担赔付责任。再说,没有任何一个消费者能够证明商场是故意卖假还是无意卖假,同时也不可能有哪一个经营者会傻到自己承认自己是故意卖假。
那么,商家售假算不算欺诈行为?有欺诈行为等不等于构成欺诈或使人受到欺诈?
这一点法律没有说明。但是民法上有”欺诈“这个概念,构成欺诈有三个要件,一是主观故意,二是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造成了他人的错误判断。从字面意思理解,“欺诈行为”应是个单独的概念,指那些在客观上将会使他人产生错误判断的行为。如果这么理解,只要商店有卖假行为,就要承担赔付责任。遗憾的是法律上没有什么是“欺诈行为”这一概念。如果按照构成欺诈来理解执行《消法》第49条,那么“隆福”大可不必赔我们一分钱,因为“隆福”是不可能承认故意卖假的。
消费者买到假货说自己是受到欺诈不会存在大多问题,如果我和大刚分成两个人分别去工商局投诉,我想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多麻烦了。
经过一番分析,我认为,到“隆福”索赔不顺利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策划不周,让人一看就是知假买假。既然是知假买假,那么就不存在造成错误判断一说了。“隆福”不赔第二次买的10副耳机,也有一定的道理。
可是,《消法》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有监督权,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是举报,消费者如果不去购买假冒伪劣商品,那怎么举报?
看来,法律虽然在进步,但法律的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问题。
这事过去也就算了,我也不可能总把它放在心上。可是法律对我的吸引力却更加强烈了。
就在这时,我突然一连几次接到了北京同一个人给我发来的同一个内容的电报……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事情开始有了转机。
通过与北京记者高秀东。洪丹的热线联系后,我提笔给《中国消费者报》写了几封信,后被该报刊登,节略如下:
隆福大厦以非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由拒绝赔偿,但是,《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必须加倍赔偿。法律规定的是欺诈行为而非欺诈。欺诈可因主观故意和非故意决定是否构成,但欺诈行为并不受主观意愿的影响,无论经营者故意与否,均可构成欺诈行为。隆福大厦销售伪劣产品,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作为受害者,我要求赔偿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再者,经营者若要证明自己对顾客实施的欺诈并非出于故意,完全可以找出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倘真如此,《消法》第49条便形同虚设。
我在隆福大厦先后买了12副假“索尼”耳机。后来隆福大厦答应对我先买的两副耳机加倍赔偿,后买的10副“隆福”以我购买时已知是假冒产品为由拒绝加倍赔偿。《消法》第49条并未规定消费者在什么情况下受到欺诈可以不加倍赔偿。“隆福”对我所买的12副耳机皆应加倍赔偿,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隆福大厦及有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态度,是极不负责和违犯法律的。过一段时间,我将去北京用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相信法律永远是公正的。
从事发至今我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500多元。清单如下:
鉴定投诉费(不含公共汽车车票)40元;
电话费约20元;
去京取钱食宿车费等约350元;
尚未退款(耳机两副)170元,
合计580元。
1995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在一版以《刁民?聪明的消费者?》为题,就我在“隆福”买了假索尼耳机要求依法索赔一事,进行了专题讨论。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民法专家何山表示:
当今假货猖撅肆虐,所以起草《消法》时就考虑到鼓励消费者向贩假者开战。设立加倍赔偿条款,就是让消费者靠买假货发财。这个消费者很聪明,也很勇敢,应评他为'95最聪明的消费者。隆福大厦无权管消费者出于什么目的掏钱买货,你商场首先不能卖假货。企业财产不是靠卖假货得来的。
何山,这位在我后来的人生道路上,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都起过重要作用的学者,在本书的后面,将会多次出现,并有专章述及。此时,他是最早一批站出来,坚决支持消费者队法律为武器,购假索赔,给违法商家“开刀放血”的人士之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梁慧星则认为:
隆福大厦第一次售给消费者两副耳机有欺诈,“隆福”对这批“索尼”耳机的产地作了不真实的标志是否出于故意,不能以经营者的说法为准。即使“隆福”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不真实标示的事实依然存在。至于消费者第二次在“隆福”购买10副耳机,“隆福”不构成欺诈,理由是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已知道此型号的耳机是假货,没有陷入错误的判断。对此,也让“隆福”加倍赔偿,就会使消费者获得不当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负责人坦言:
不管隆福大厦知不知道是假货,不管消费者出于什么目的,都应加倍赔。应提倡大家做这样聪明的消费者。制做假索尼耳机的人存心欺诈是无疑的。隆福大厦作为销售单位,若知假贩假,应加倍赔,若不知有假也应本着先行负责的原则先加倍赔给消费者,再向造假单位追偿。隆福大厦应反思为什么把不住进货关。……至于“王海坑企业”一说,不成立。《消法》起草时,就考虑到用利益机制调动消费者打假积极性,所以才设了加倍赔偿条款。如果非把这说成是“坑”,我认为“坑”得好。目前我国总的情况是成亿消费者被假冒伪劣坑害,人们常有到底哪卖真货的困惑。在这种情形下,是应该多几个“坑”那些卖假货的商店的消费者。
隆福大厦电讯商品部安经理说:
王海第一次购买两副耳机是纯消费行为,经鉴定是假货,隆福大厦认打认罚。但消费者在知悉这种型号的索尼耳机是假货之后又买了10副,其动机就值得考虑。既然已知是假货,为何还要购买呢?……‘隆福’两次卖耳机给王海本身不构成欺诈,欺诈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我们是无意识的。作为‘隆福’,不可能有意识地组织假货,卖给消费者。但无论怎样,王海在隆福大厦买到了假耳机,并受到了一定的损失,说明我们进货把关不严,对消费者帮助我们发现假货的做法表示感谢。
他的商业同行,赛特购物中心公关部经理鲍简提出:
前后两次都应加倍赔偿。作为销售者,你不知道顾客的购买目的,也无权无需去问,你只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就是了。收了人家的钱,就得给真货,这对所有的顾客都一样。所以,不管是什么原因,卖假货事实一旦发生,就该按有关规定办,加倍赔人家,这是商家的本份。
讨论见诸报端后,《中国消费者报》收到大量的读者来信和来电,要求积极参与讨论。于是,该报连续又发了3期专题讨论稿件。在讨论中,绝大多数人都以不同的形式表示了对我的支持,认为我完全应该获得加倍赔偿,但也有少数人认为我在钻法律的空子,不能提倡,发现假货还是应该举报等等观点。
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我骤然成了公众舆论关注的对象。
尽管有强大的舆论压力,隆福大厦却仍未对我进行赔偿。假冒伪劣由来已久,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路还很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