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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 隐私权(下)
    第四十一章**权(下)
    虎子的案子如期开庭,在庭上,凌然第一次见到胡非真人。胡非偏胖,人长的高头大马的。一脸的横肉,眼睛却很小,五官都集中在肥大的面部中间,就像一个滑稽的洋娃娃。
    啤酒肚,高高的凸起。走起路来一摇一摆的,就像一只肥硕的鹅。凌然不禁心里一惊,潘金到底喜欢他什么呢?胡非和柳下惠无论年龄,还是身材上都是没法比的。
    当下的社会很多现象很奇怪,就有像潘金这样的女人,即使对方是个丑陋的人,却喜欢的不得了。可以肯定说吸引她们的不是这些男人本身,而是这些男人的其他方面了。
    凌然相信爱情,但是却不相信年龄差距很大的两人间的爱情。即使中外都有老夫少妻的例子,凌然却仍然不相信他们之间有爱情。
    如果两人相差三五岁,七八岁,甚至十几岁,还是可能有爱情的,如果年龄跨度再大,男人都可以当女人的父亲或者爷爷,你还会相信他们在一起是为了爱情吗?
    凌然是不承认这样的关系是爱情决定的。而是其他方面,这样的老男人除了物质方面来满足女方外,凌然再也想不到其他什么因素能让女人跟着自己爷爷辈的人生活在一起。
    庭审开始,因为案情并不重大,事实也基本清楚,法院决定用简易程序审判。
    主办法官正襟危坐,但并不机械,审判并不紧张,法官像是在听故事,时不时的微笑着,这让凌然和吴鹏很难猜测法官的用意。
    吴鹏代胡非宣读了起诉书。胡非要求物业公司和小保安虎子负连带责任,要求物业公司和虎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物业公司也找了个律师,代理律师名叫刘力,是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力代理物业公司首先发表了答辩意见。刘力把责任全全推给了小保安虎子,刘力的观点是,泄露监控视频,只是小保安虎子的私人行为,物业公司并无过错。
    凌然则针对虎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胡非**的侵权进行了论证。
    凌然一板一眼的说道:“小区电梯内安装监控,这是物业公司的行为;录制监控录像是为了小区居民的安全;监控录像设置在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居民的信息是公开的,并不存在**。小区的任何居民都有权查看电梯监控视频。我方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传播别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我方当事人只是把监控视频提供给小区的业主,谈不上泄漏;客观方面,我方当事人并没有侵犯别人**。到底什么是**,在公共场所,不能做如此私密的行为,这是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公德。在公共场所做如此私密的行为,行为人本身是有过错的。”
    吴鹏马上反驳道:“物业安装监控并没有过错,但是被告人虎子把视频拷给柳下惠,这个行为已经是对我方当事人**的侵权,而且给我方当事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我方当事人因为此视频而导致离婚,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被告人虎子是物业公司职员,其行为后果应该由其雇主承担。因此我方当事人要求两被告负连带责任。”
    凌然和吴鹏还有刘力,极力推脱责任,三人轮番辩论,争执不下,法官只是适当的时候主持一下,并不过多插言,法官却不时的写写画画。
    经过几轮的辩论,三人的观点几乎别无新意,法官只得让原告和被告作最后陈述。三方当事人各持己见。
    凌然在法庭上的观点,只是出于情理的,并没有法律依据,前面他已经查过相关内容,他清楚的明白小保安确实侵犯了胡非和潘金的名誉权,泄漏了他们的**。
    法官最后说道:关于**,原告在公共场所做了不雅行为,固然不可取,但是其他人没有权利把这个告之其他人。被告虎子看到了,这个行为并没有构成侵权,但他不但看到了,而且还把视频拷给第三人,让原告的名誉受损,这样就构成侵权。原告行为本身的对与错,并不影响虎子侵权的构成。
    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关于侵权认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披露其**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本案中保安虎子确实已经把监控视频披露给第三人柳下惠。因此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首先,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其次,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被告虎子虽然没有故意,但却有过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对于这一点本案很明确,原告是自然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在本案中,原告因为监控视频暴露和妻子离婚也是事实,应该认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名誉损害。
    在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监控视频的主管单位,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监控是为了保护居民安全的,现在却因为监控视频让原告名誉受损,物业公司有责任。
    被告虎子,作为物业公司的职员,把监控视频泄漏给第三人,造成原告名誉受损,这是直接原因。但被告虎子是物业公司职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担损害赔偿。,然后物业公司再向被告虎子来追偿。
    凌然一听法官如此说,他悬着的心稍稍放下,听话音,法官不会判小保安虎子来赔偿。但结果未出之前也很难意料。
    (大家好,本人初次尝试写作,期盼大家的支持,如果能得到您的喜欢,将是我人生的一大幸事,也是我继续创作的动力,跪求支持,求收藏,求投票,求推荐,大家多提提建议和意见,在此先行谢过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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