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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真的很羡慕鸡公公,他似乎什么时候都可以给自己找到乐趣,无论什么场合,他都能找到自我解嘲的方法,所以很少看到他愁眉苦脸的样子,我羡慕的就是他的这一点儿,但我是无论如何也做不到的。我虽然不再看文娟和刘金民在那里眉来眼去,但心里却始终憋着口气,所以就把气全撒在了酒上。后面的事情我就记不清了,等我有记忆时,我已经身在派出所了。那到底发生了什么呢?他们说我昨晚和刘金民发生了争吵,这又是怎么回事儿呢?
    他们几个都来看我了,回答是一样的,我们几个昨天晚上酒喝得都不少,当时我们是在酒店门口分手的,各自打车回家了,由于没有人和我顺路,所以我是一个人走的,当时他们见我喝多了,还想送我回去,但我却十分严厉地拒绝了,他们也都没有坚持。这个有许多人可以证明的,因为那时是酒会刚散,所有的人都陆续在回家,有很多人看到我们在门口拉拉扯扯的。但问题是既然这样,我为什么没有回家?而且这一段时间我到了哪儿?因为酒会散后,还有一些善后工作要做,所以刘金民比我们晚走了一个多小时,而这一段时间我到了哪儿?又怎么会正好在刘金民出门时我又出现了,而且用刀伤了他?这一切我却记不起来了,也没有人能告诉我。
    我问他们昨晚和刘金民争吵是怎么回事儿?他们告诉我说,昨晚你喝多了,跑到刘金民那儿,拉着他说他勾引你女朋友,还要打他,多亏被人拉开了,才没有出事儿,我们说你喝多了,在说醉话,这才把这件事摆平了。怎么?你都不记得了吗?我当然不记得了,我昨晚怎么会和他争吵呢?这不应该是我做的事情,但这只是清醒的我,如果是喝醉了的我呢?我也说不出来。
    我的律师已经来了,我能提供给他的也就这么多,我不知道对我有多少用处。律师问我,那你的刀是从哪儿来的?这一下子把我问住了,是啊!刀是哪儿来的?我的习惯是从来都不带刀,就连水果刀也不带,这个习惯在以前并不是这样的,那时我总喜欢带一把水果刀,因为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候会用上。但有一段时间,这个习惯我不得不改变了,因为那一段时间我频繁地出入,都是以飞机作为交通工具,而乘机时不允许携带刀具,必须放在行李里托运。我平时带行李不多,基本都不托运,都是直接带上机舱,所以为了一把刀去办托运不仅麻烦而且不值得,最重要的是下机后还要在候机室等行李,这会耽误我以最快的速度回家,严重地影响我回家的兴奋情绪。所以从那时开始我就不再带刀,虽然我现在已经不再出入坐飞机了,但这个习惯还是保持了下来。所以这把刀肯定不是我的。
    律师说,这很重要,会成为很重要的证据,在量刑时也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这个我当然知道,因为我也是学过法律的,我说那你赶紧去看一下这个物证。律师说,他已经看过了,是一把比较大的西瓜刀,有半尺多长,一寸多宽,这是属于禁止携带的刀具。我说我能看一下吗?律师说这可以提出申请,是没有问题的。
    我看到了那把刀,其实连看也不用看,我就可以确认,那决不是我的,因为我从来没有这种类型的刀,我是个胆小的人,根本就不敢拿这种刀。但事实是我确实是在昨天晚上拿了这把刀,而且用他伤了人,这是绝对错不了的,在场有很多人都可以作证,这刀是当时从我手里夺下的。那这刀我是怎么得到的呢?当时散场时已经十点多钟了,大冷的冬天,商店早就关门了,即使我想买也没有地方买。那这刀是我在路上捡的?可能性也不大,谁会在路上丢这样的刀呢?而且就那么巧,让我给捡着了?再说我当时喝得连记忆都没有了,还能看见地上掉的刀?那就只有一种可能了,就是这把刀是别人给我的。
    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事先准备好的,那就是别人给你的了。我看着律师说,怎么你也不相信我?认为我会故意伤人?律师说,不是我不相信你,而是现在所有的证据都对你很不利,现在受害人已经提供了很多证据,证明你有故意伤害他的主观动机,而且可以找到许多证人。也就是说现在警察已经在考虑你是故意伤人,还是故意杀人的问题了。
    我瞪大了眼睛,这简直太让我吃惊了,故意杀人?可吓死我了,平时连只鸡我都不敢杀,我会去杀人?律师说,那可不一定,因为你有足够的杀人动机。我不解地问,我有什么杀人动机?律师说,刚才我已经去了解了,警员说,已经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你和受害人有过很多过节,并且在公司不只一次地争吵过。并且有人说昨晚你在酒席上很反常,拼命地喝酒,而且和受害人发生争执,是被别人劝开的,所以你很有可能在酒会散场后侍机对他进行报复。我希望你能和我配合,把实情全讲出来,只有这样我才能帮你,要知道案件的定性对你的量刑是很重要的。这个我当然知道了,故意伤人致人轻伤,最多也就是三年徒刑,如果情节轻微,或许还可以免予起诉;但故意杀人致人受伤就不一样了,即使受害人受伤再轻,那也是杀人未遂,至少也是三至十年的徒刑,而且免予起诉根本就没有可能。事到如今,我也只有和律师配合了,看来我的麻烦还真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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