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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思索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下午到了民事庭,我坐在王叔叔办公室里看案卷,看的第一个案卷就是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谭薇薇说:“你看的这类案件是所有民事案件中最难办的,案情一般比较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严重,证据很少,最为难的是在认定事实和因果关系上。”
    我看的这个案件案情挺有趣的,晚上2点多钟,二个农夫为水田放水一事发生纠纷,纠纷中原告受伤,经法医鉴定右手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10级伤残。到了法庭上被告不承认自己打了原告,原告的伤是自己摔的。法庭休庭到原、被告的居住地调查,调查到事发当天晚上1点到3点就原被告二个人在垅中放水,有一个在守鱼塘的人说:“晚上大概2点多钟的时候,他听见垅中间有二个人在互相骂,骂什么内容不知道,骂了一会后就走了。”
    我看完整个案情后,就想如果我是判案的法官我应该怎么办?我认为这是一个一般侵权类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想要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应该举证证明本案的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一、被告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结果)的存在;三、被告有侵害的故意或过失;四、原告的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从我了解的案情看,第二个构成要件原告已经有证据证明了,对于其他的3个要件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那么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呢?是驳回还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原、被告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事发地点没有第三人,那么能够证明这个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就剩下原被告的陈述了,现在原被告的陈述刚好相反,法院调查的间接证据也没有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所致。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则:待证事实处在真伪不明时,主张事实发生或存在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到本案看是原告负举证责任,所以我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没有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致伤原告,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带着我的答案看了判决书,结果让我大吃一惊,竟然是根据公平原则要被告承担一半的责任。理由是:原告受伤时只有原、被告在,且原、被告在原告受伤时发生过口角纠纷,纠纷中原告受伤,所以可推定原告的伤是被告所致。责任的分摊问题,事实的真相也无法查明,根据公平原则原告的损失一人承担一半。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多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履行了判决书所载的义务。
    对于这样的结果我百思不得其解,就算事实上原告的伤是被告所致,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所致,法院也不能凭推测就判决被告承担责任啊。想到这里,我想起了我国最高法院的一个副院长讲过这样一句话:“我们法官应当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事实真实,因为事实真实已经无法重现,所以法官要追求尽量接近事实真实的法律真实。”
    我带着我的疑问问了王叔叔,王叔叔说:“一个判决书的出现,不当只考虑法律因素,还有考虑社会因素,要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像你说的这个案子,据我们在调查时了解被告是个无事生非的人,在村里经常和别人打架,在事发的当晚是被告不准原告放水才打起架来的,所以我们可以肯定原告的伤是被告所致,如果我们法院根据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社会上会引起负面的效果。最终我们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责任问题是考虑到证据不是很充足,我们才按公平原则判决每人承担一半的责任。”
    王叔叔说完拍着我的肩膀说:“当一个法官不难,难就难在怎么样才能当一个好法官。一个好法官既要是法律的执行者,又要是社会秩序的缔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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