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吼功再现?(下) 凌然平静的站起来从容的说道:“请法官注意,范宝之所以会死亡,一切的根源就是范宝,谁让他来偷东西的!如果那天晚上,他安安稳稳在家中休息,肯定不会发生这种事情。如果要承担责任,他的父母更要承担责任,子不教父之过,父母没有教肓好孩子,孩子偷窃时意外摔死,原告也应该反省,范宝为什么走到今天这一步?”
凌然的话语触动了在场的所有的人。范宝的先前行为才是导致他死亡的根源。
凌然形如举证,凌然首先提出:第一份证据是范宝的死亡报告,死亡报告里写的明明白白,范宝是意外死亡。因此,被告并没有被追求刑事责任,既然被告对范宝的死亡没有过错,那就不能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吴鹏无法辩驳,只能静静得看着。
凌然又提出第二条证据:在范宝身上搜到的赃物清单和照片。范宝在被告家中行窃,最后才会意外身亡。此证据证明范宝的盗窃犯罪行为,正是范宝死亡的真正根源所在。
吴鹏辩驳道:“谁让被告不报警的?”范宝的来偷东西了,有过在先,但被告可以报警把他给抓起来,这样原告也无话可说,但现在被告却通过另外一种方式“惩罚”了原告的孩子,从而导致他们孩子死亡。范宝虽然已经爬到了窗外,但是应该还属于被告家的范围,因此他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所以被告必须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王建国要自辩,周媚吮许。
王建国感觉非常冤枉的说道:“我也没想到他会掉下去呀。我当时大喊一声,完全是出于一种本能,我同时也相信,看到当时那样的场景,很少有人会想到立刻报警,大多都会情不自禁地大喊一句。我并没用采用任何手段威胁过范宝,更没有把他推下去,因此我就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伤害范宝的行为,让我赔偿也没有任何的道理。而且,不少人看到小偷出于自卫都会与他进行搏斗,何况我只是简单地喊了一句,他受伤与我无关。”
凌然补充道:“被告没有保障小偷安全的义务,大家都知道商场等经营场所对客户有保障义务,但居民住宅不等同于商场,对于入室行窃的小偷,房主并没有保障其安全义务。小偷所处的危险状态是由于小偷自身的在先行为造成的,他对深夜攀爬高楼的危险性应当预见,被告的“大吼一声”原则上并没有加重其风险。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比如本案范宝曾动过被告家的菜刀(见询问笔录18页)。法律没有也不可能规定房主对小偷有安全保障义务。
如上面的法条所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就入室盗窃案而言,房主对于小偷显然是没有安全保障义务的。
因此,综上所述,被告对范宝没有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任何赔偿责任。”
周媚听了凌然一番有理有据的辩论之后,向凌然点了点头。
吴鹏已经无话可说,只是悻悻的坐在哪里,脸色已经有些愤怒了,但也无计可施。
旁听人员也小声议论起来。
凌然感觉只要不出什么意外,案子肯定赢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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