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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精彩辩护(中)
    精彩辩护(中)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以上的法条是孙涵找到木棍后再次会见了胡娟,耐心的讲解这两条法律条文的意思及适用情况。
    孙涵极力把两个法条讲得生动透彻,胡娟突然在她的话语里听出了希望。
    胡娟作为一个小学文化水平的人,法律知识太少,她只知识人是杀的,但她却不明白法律也赋予了她自我保护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责任就是要把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给她讲清楚。
    并不是要让胡娟翻供,而是让她说纠正原来的错误认识。
    孙涵的努力很有效,一开庭,胡娟表现出她的机智与灵活,她彻底明白了这两条法律,她心里也十分清楚,这就是她的免死金牌。
    但要想让法官认定这一点,确实有困难。孙涵要说服法官,胡娟之所以用菜刀狂砍被告人周长顺二十多刀是出于正当防卫。
    周云:(整个审判过程一直面无表情,语气冷冰冰的,像个怨妇。)
    被告人胡娟供述了因周长顺长期虐打她,心怀仇恨,产生杀害周长顺,并用菜刀实施杀害行为的犯罪事实。证明被告人有实施犯罪的动机。
    雷明:被告人你是否在询问笔录里这样说过?
    胡娟:说过,我真那样想过,但案发时,我是出于自卫才那样做。
    雷明:辩护人有无异议?
    孙涵:没有。
    雷明:公诉人继续。
    周云:传证人周贵。
    雷明:传证人周贵。
    雷明:周贵请简要说一下自己的情况。
    周贵:1970年生,汉族,江城市海县人,小学文化,住海县周家村。
    雷明: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周贵: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雷明: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雷明:先由公诉人人发问。
    周云:你和被告是什么关系?
    周贵:我只是她的邻居。
    周云:案发现场,你看到了什么?
    周贵:看到被害人全身是血倒在地上,被告人坐在地上发愣。地上有一把带血的菜刀。
    我就报了警。
    周云:是你报得警,当时被告人有没有说什么?
    周贵:没有,好像很害怕。
    周云: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雷明: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周贵发问?
    孙涵: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孙涵:案发时,你听到了什么?
    周贵:我听到被告人在哭喊,但没听到喊的内容。
    孙涵:你看到被告人拿着刀砍被害人了吗?
    周贵:没有,我到时,被害人已经倒在哪,不动了。
    孙涵:也就是说你没有亲眼见到被告人拿刀杀害被害人?
    周贵:是的,孙涵:那你怎么认为就是被告人杀害的被害人?
    周贵:屋里只有他们两个,我家到他家就前后院,我也没看到其他人。所以我认为是被害人用刀砍的。
    孙涵:他们两夫妻经常打架你见过吗?
    周贵:见过。(周贵很实在的回答。)
    孙涵:是被害人打被告人吗?打的厉害吗?
    周贵:是,打得不清,有时被告人还要到医院包扎伤口。
    显然,孙涵抓住控方证人,让控方证人给自己提供了有利的证言。
    孙涵为此很满意,脸上露出笑容。
    孙涵:审判长,我问完了。
    雷明:带证人下去。公诉人继续。
    周云:现场勘察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方位,物证痕迹,物证菜刀及特征。证明案发所用的凶器以及案发现场的情况。
    雷明:辩护人质证,有无异议。
    孙涵:没有。
    雷明:公诉人继续。
    周云:医学鉴定结论,对周长顺死原因的鉴定结论,证明周长顺死于刀伤。
    雷明:被告人有无异议。
    胡娟:没有。
    雷明:辩护人有无异议。
    孙涵:没有。
    雷明: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
    周云:没有了。
    雷明:辩护律师有无证据。
    孙涵:要求再次询问被告人。
    雷明:提被告人入庭。
    凌然,和江灵不知道孙涵要做什么,因为孙涵再次会见胡娟时并没有带着他们。所以他们漏掉很多精彩的片段,只能在庭上。
    胡娟已经在被告席入座。
    孙涵:被告人,请你如实回答下面的问题。
    胡娟:好。
    孙涵:你的两个儿子,是你丈夫的吗?
    问题一抛出,在场的公诉人,法官还有凌然他们都不知道孙涵想做什么,很吃惊的看着她。大家都静静的在等待。
    胡娟:(很难为情,嘴唇有些颤抖)不是。
    旁听席随即发出一片唏嘘声。
    雷明不得不敲击法槌,让场内肃静。
    雷明:请直接进入正题。
    孙涵:审判长,这很重要,我要证明被告人长期受被害人非人的待遇。
    雷明:请继续。
    孙涵:被害人知道孩子不是他的吗?
    胡娟:知道。
    孙涵:孩子为什么不是被害人的?
    胡娟:因为他患有少精症,不能生育。我要和他离婚,他不同意,他让我和别其他男人生的……
    胡娟把之前和孙涵他们说过的故事又完完整整的说了一遍,说完时,胡娟已经泣不成声。
    法庭已经有些骚乱了,雷明及时制止了骚动。旁听席所有的人都一副吃惊的面孔,他们万万是想不到,竟然有这样的故事。
    孙涵:正因为被害人如此行为,不把被告人当人看,不仅时常对被告拳脚相加,而且心灵上不断的摧残她,让被告人深信总有一天被害人会把她折磨死。所以在被害人这次用木棒狠狠打击被告人时,被告人下意识的感觉被害人真要打死他。在情急之下,实施了反抗,进行了正当防卫。
    审判长我问完了。
    雷明:公诉人对此有何意见?
    周云:这些更能证明被告人具有杀人动机。
    雷明:请带被告人出庭候审。
    雷明:辩护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
    孙涵:传证人陈朋。
    雷明:传证人陈朋。
    凌然见被法警领着走进来,陈朋是一个中年男子,人长的相当壮硕,陈朋在证人席就坐。
    雷明:陈朋,你把自己的情况陈述一下。
    陈朋:今年45岁,小学文化,住海县陈家村,现待业在家。
    雷明: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陈朋:我是她丈夫的表哥。
    雷明: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陈朋: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雷明: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雷明:先由辩护人发问。
    孙涵:你和被告人有没有其他关系?
    陈朋:曾经是情人关系。
    这时旁听席再次爆发出唏嘘声。
    孙涵:是谁和你谈“借种”的事?
    陈朋:我表弟周长顺。
    孙涵:你同意吗?
    陈朋:是的。
    孙涵:被告人有没有和你谈过她为什么同意和你发生关系?
    陈朋:有,她告诉我是我表弟周长顺*迫的。
    孙涵:为什么后来保持这种非正常关系?
    陈朋:后来我真心喜欢上被告人。她也喜欢上了我。
    孙涵:你们的关系有没有被发现?
    陈朋:不久就被我表弟发现,他还打了我。也打了被害人。
    孙涵:被害人有没有向你说过被害人经常打她?
    陈朋:说过,我也看到过她身上的伤。
    孙涵:审判长,我问完了。
    雷明:公诉人对证人陈朋有无问题?
    周云:没有。
    雷明:辩护人有无其他证据?
    孙涵:没有。
    凌然没有想到孙涵竟能找到陈朋,更没想到并让他出庭作证,让他自报丑事,孙涵是如何做到的?
    这些疑问一个接着一个,凌然感觉,做律师需要多方面的能力,不单单只需要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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